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2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效全与陈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效全,陈国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345号原告张效全,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陈国福,男,60岁,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效全诉被告陈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效全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效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效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张效全负担342.5元,退回原告张效全342.5元。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