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张效全与陈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效全,陈国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345号原告张效全,男,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告陈国福,男,60岁,汉族,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效全诉被告陈国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效全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效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效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元,由原告张效全负担342.5元,退回原告张效全342.5元。审判员 陈明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