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邹某、邹某某与邹某甲、邹某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某,邹某某,邹某甲,邹某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227号原告:邹某,男,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原告:邹某某,男,200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邹某(邹某某之父)。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陆新文,蒙城县立仓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邹某甲,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邹某乙,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上列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曹步勇,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邹某、邹某某诉被告邹某甲、邹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某、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长林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