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李佳峰与吴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佳峰,吴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309号原告李佳峰,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杜平平,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世恒,重庆天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吴燕,女,1988年2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佳峰与被告吴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佳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佳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佳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佳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亚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