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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姚汉平与李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汉平,李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1552号原告姚汉平。委托代理人曾泉海,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汉平诉被告李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汉平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李俊峰7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并由东莞市隆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额度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姚汉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李俊峰价值7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相应价值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苏俏针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沿桦卢月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