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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李强、赵风贤与袁常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刘梁芳、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赵风贤,袁常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刘梁芳,陈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49号原告:李强,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胡娟(系李强儿媳)。委托代理人:唐振宏,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赵风贤,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委托代理人:胡娟(系李强儿媳)。委托代理人:唐振宏,安图县明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常云,男,汉族,司机,现住安图县。被告: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安图县。委托代理人:齐晖,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住所:安图县。代表人:张伟刚,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花子,吉林达功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梁芳,女,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告:陈某,男,汉族,现住安图县。法定代理人:王玲,(系陈某的母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赵风贤诉被告袁常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吉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图支公司、刘梁芳、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赵风贤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赵风贤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赵风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92元,减半收取5446元,由原告李强、赵风贤负担。审判员  刘寸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