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执监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郑桂菊、柳河县洪顺水泥建材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郑桂菊,柳河县洪顺水泥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执监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法定代表人:宋贵武被执行人:郑桂菊,女,汉族,现住吉林省柳河县。被执行人:柳河县洪顺水泥建材厂法定代表人郑洪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郑桂菊、柳河县洪顺水泥建材厂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即(2015)柳执字第281号。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柳河县人民法院(2015)柳执字第281号案件,指定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凤审判员 王大勇审判员 林立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嵇 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