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宾执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王宝英与房佩星、闫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英,房佩星,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宾执字第00463号申请执行人:王宝英,女,1960年6月10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教师。被执行人:房佩星,男,1970年5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教师。被执行人:闫杰,女,1970年2月5日出生,满族,现住新宾满族自治县,护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宝英与被执行人房佩星、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房佩星、闫杰的工资已被另案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沈 伟审判员 黄勇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书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