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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何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民初字第465号原告:何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周海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梅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