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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刑更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黄宁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刑更39号罪犯黄宁波,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了(2013)龙刑初字第7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宁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8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3年12月26日到2015年10月为期22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14.4个,其中一级达标7个、二级达标2个、三级达标7个、四级达标2个、五级达标4个。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罚没款已缴清。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罪犯监狱表扬审批表等为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宁波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2月26日到2015年10月为期22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14.4个。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5年9-12月三次向本院共缴交了罚金人民币6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以及本院罚没款收据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黄宁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宁波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1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常红.审判员 赖 民 勇审判员 黄 翠 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 建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