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刑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汪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刑终67号原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男,1996年4月27日出生,住滨海新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6)津0116刑初6038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汪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汪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汪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汪某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汪某撤回上诉。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6刑初6038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冰代理审判员 朱福亮代理审判员 梁 云二○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