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吐尔汗拜k依萨胡加诉被告赵飞飞、马文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吐尔汗拜·依萨胡加,赵飞飞,马文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056号原告:吐尔汗拜·依萨胡加,男,1972年3月10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赵飞飞,男,约36岁,汉族,住新疆新源县。被告:马文福,男,约37岁,回族,住新疆新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吐尔汗拜·依萨胡加诉被告赵飞飞、马文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吐尔汗拜·依萨胡加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吐尔汗拜·依萨胡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吐尔汗拜·依萨胡加负担。代理审判员 世 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俊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