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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彭法民初字第04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何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彭法民初字第04291号原告何某,男,1971年2月7日出生,苗族。被告张某,女,生于1974年5月15日,苗族。本院受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何某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庹华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代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