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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葛青松与安徽元申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青松,安徽元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1执9号申请执行人:葛青松,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安徽元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房全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一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元申电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99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