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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白敬喜与赵松法、王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敬喜,赵松法,王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白敬喜。委托代理人王东,系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松法,村民。被告王党伟,村民。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了原告白敬喜与被告赵松法、王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少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少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