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2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白敬喜与赵松法、王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敬喜,赵松法,王党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2004号原告白敬喜。委托代理人王东,系河南箕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松法,村民。被告王党伟,村民。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了原告白敬喜与被告赵松法、王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少剑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少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