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他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郜国强与孙兴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国强,孙兴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他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郜国强,男,汉族,1981年9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现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孙兴文,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诉前调字第002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孙兴文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