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杨××与蔡××、窦××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蔡××,窦××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675号原告杨××,无职业。被告蔡××,天津市无线电。被告窦××(窦慧兰)。(未出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蔡××、窦××(窦慧兰)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杨××负担。审 判 长 许晓宁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人民陪审员 袁世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