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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杨××与蔡××、窦××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蔡××,窦××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675号原告杨××,无职业。被告蔡××,天津市无线电。被告窦××(窦慧兰)。(未出庭)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蔡××、窦××(窦慧兰)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杨××负担。审 判 长  许晓宁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人民陪审员  袁世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