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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民二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耒阳市龙飞机械有限公司与郑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耒阳市龙飞机械有限公司,郑从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民二初字第370号原告耒阳市龙飞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伍尤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郑从江,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耒阳市龙飞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郑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在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自由处分。本案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耒阳市龙飞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60元,减半收取1530元,由原告耒阳市龙飞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祥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喻 红校对责任人:郭祥社印刷责任人:0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