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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刑终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胡某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终46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小学,无业。2007年8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6月16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二0一六年一月六日作出(2015)新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胡某自愿申请��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撤回上诉。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2015)新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曙光审 判 员  张彦林代理审判员  张东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