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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文萍与谢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萍,谢小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21民初字第35号原告杨文萍,女,199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谢小林,又名谢萧林,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萍诉被告谢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萍撤回对被告谢小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海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阳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