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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与北京宏城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北京宏城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8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徐建国,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密云分局干部。被执行人北京宏城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田各庄村南200米。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北京宏城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因非法用地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于2016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宏城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6〕第203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6〕第203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北京宏城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的京规划国土(密)土罚字〔2016〕第2033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李慧杰人民陪审员     郭淑珍人民陪审员     李朝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茹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