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洪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兰胜武与杨长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胜武,杨长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兰胜武,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被执行人杨长玉,男,195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洪江市。申请执行人兰胜武与被执行人杨长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8日作出的(2015)洪法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兰胜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和线索。经查,被执行人杨长玉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锡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