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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12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彭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289号申请执行人彭某,女,1978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昌图县北环路。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1年2月3日生,汉族,系昌图县工商局职工,住辽宁省昌图县滨河北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90号民事调解书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昌执字第01289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号(LTC0XXXX—SO—G1)现坐落在昌图县昌图镇X街8组XXX幢(栋)251号2单元5楼西住宅楼房屋建筑面积66.44平方米。但被执行人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履行法院财产报告令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拒绝报告其本人所有的财产,被本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在司法拘留期间,仍拒不履行交付执行标的款、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和罚款等人民币116627.25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某所在工作单位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送达(2015)昌执字第0128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和(2015)昌执字第01289号民事裁定书,从2016年1月份起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每月工资收入3300.00元依法裁定扣留至偿还给付完申请执行人彭某借款本息、案件诉讼费等约合人民币116627.25元为止。鉴于本案申请执行人彭某在执行期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李某某本人所有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昌民一初字第02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某本人所有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此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