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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付文郁与中南置业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文郁,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02执9号申请执行人付文郁,女,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阜阳市颍州区西湖北路万和花园。被执行人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中南现代城。法定代表人:孟凡安,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23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阜阳市中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1348元。二、将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颍州支行。账号:3400171200805250538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占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