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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02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吴忠市永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杨天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解冻银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忠市永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杨天军,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0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吴忠市永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立林,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杨天军,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建筑承包商。被执行人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永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吴利民初字第12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天军、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吴忠市永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商品混凝土款134751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承担自2014年11月19日至付清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88729.79元(截至2016年1月24日),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704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6096元。被执行人杨天军、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吴忠市永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天军、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吴忠市永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吴忠市永进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15)吴利民初字第1257-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现法院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华辰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学升审判员  毛继保审判员  马跃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