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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孙国祥与长沙市海宇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祥,长沙市海宇门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941号原告孙国祥。委托代理人谢兆佳,湖南星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海宇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乌山镇创业富民基地(双丰村)。法定代表人高海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亚男,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祥与被告长沙市海宇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祥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国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2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660元,由原告孙国祥负担。审 判 长  邹向红人民陪审员  任德罗人民陪审员  冯志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吴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