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叶某某离婚纠纷2016民辖终19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1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住广州市荔湾区。委托代理人:黎明,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陈冠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叶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20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称: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地点﹑被上诉人的户籍所在地﹑被上诉人的实际居住地﹑上诉人的工作地点均在广州市越秀区,且双方之前因婚姻问题已在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处理,如要再次处理更换法院审理较为公平,所以应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广州市荔湾区。该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逸思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