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2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春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全亮、张影、萧县宇龙汽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春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全亮,张影,机构代码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号原告:安徽春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义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全亮,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萧县。被告:张影,女,197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萧县。被告,机构代码:59570278-0。住所地:萧县杜楼镇业庄村。法定代表人:王继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春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全亮、张影、萧县宇龙汽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春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春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