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民初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闫俊杰诉被告中季晓刚、季宗奇、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润丰水泵经销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俊杰,季晓刚,季宗奇,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润丰水泵经销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703号原告:闫俊杰,男。被告:季晓刚,男。被告:季宗奇,男。被告: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润丰水泵经销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俊杰诉被告中季晓刚、季宗奇、运城市盐湖区西城润丰水泵经销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闫俊杰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俊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5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红燕二〇一六年元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