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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翔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全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翔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秀全,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2014年9月26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被逮捕,2015年12月10日因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被本院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薛燕燕,福建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5)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秀全犯容留卖淫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同年9月24日建议延期审理,于同年10月22日提请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4日、2016年1��5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珂炯、邱华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秀全及辩护人薛燕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指控,2014年5月中下旬至8月7日间,被告人杨秀全向陈某某租赁位于马巷的房间,期间,杨秀全在上述地点容留谭某某、“吴燕”等卖淫女从事卖淫非法活动,共计达200余次并从中牟利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000余元。同年9月25日,被告人杨秀全在翔安区马巷镇某某村一带出租房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书证购物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起诉认为,被告人杨秀全多次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秀全提出其案发前在泉州市鲤城区务工,并未在翔安区马巷镇生活居住,也未向陈某某承租马巷镇某某巷3号一楼房间容留谭某某等人卖淫的辩解意见。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杨秀全容留他人多次卖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中旬,被告人杨秀全向陈某某承租翔安区马巷镇某某巷3号一楼的房间,后于5月中下旬至8月上旬期间在上述地点多次容留谭某某、“吴燕”等卖淫女从事卖淫违法活动,为卖淫女提供避孕套并从中抽成获利。2014年9月25日,被告人杨秀全在翔安区马巷镇某某村一带出租房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及逮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证实本案的受立案及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等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25日19时30分许,厦门市公安局马巷派出所民警在翔安区马巷镇某某村一带出租房进行检查时将涉嫌组织他人卖淫的杨秀全、朱某某、杨某某、罗某某、胡某某、吴某某、钱某某、杨某1、叶某某带回调查。3.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杨秀全的自然情况及未查询到其有违法犯罪记录的情况。4.搜查笔录、购物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0月23日公安机关在胡某某的带领下至“某某”小区501-502房间进行搜查,在502房间书桌抽屉内发现一张“家有购物”订购商品明细单(顾客名称“杨绣全”,商品名称“多功能洗车机套组”),并进行提取扣押的情况;同日公安机关在朱某某的带领下至马巷镇某某巷3号民房一楼、二楼房间及“某某”小区615房间进行搜查,未发现可疑物品的情况。5.证人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其妻(未登记)谭某某共同商议由谭某某卖淫赚取生活费,自2011年以来先后在龙岩、温州、钦州、南安等地卖淫,2014年农历四月下旬受老乡杨秀全之邀从南安到翔安马巷,后谭某某在马巷某某巷3号杨秀全租赁的一楼房间内卖淫,避孕套也由杨秀全提供。谭某某每次卖淫收取70元,杨秀全抽成百分三十,谭某某将每天卖淫所得交给杨秀全,一个月结算一次,后其与杨秀全商定每个月一次性给3000元,不再按次抽成。谭某某在一楼房间卖淫约两个月,平均每天卖淫十余次,卖淫收入约700元,8月份结算时其与谭某某分得约24000元,已经给杨秀全4000元,还欠2000元。除了谭某某还有一个安徽女子也在一楼房间内卖淫,该女子8月20日左右就回老家了。因谭某某抱怨一楼房间太脏,想换地方,其遂于8月上旬向房东“老陈”承租二楼房间供谭某某卖淫,但杨秀全仍要求其每月交3000元,理由是自己是先来的,且有事也可以帮忙处理。之后其因母亲和小孩到厦门生活,经济比较拮据,遂向杨秀全提出以后不交钱,杨秀全也同意,所以8月份以后实际并未给杨秀全抽成。除了杨秀全,还有其他贵州榕江老乡也在帮卖淫女望风抽成获利,包括叶某某、钱某某、杨某1、杨某某、罗某某、胡某某、吴某1、吴某某等人。杨秀全在这些人当中辈分比较高,说话有分量,大家称呼其为“调哥”。平时其与杨秀全等人在路口望风,若发生嫖资纠纷就一起帮忙处理。其与谭某某租住在某某小区615房间,杨秀全也住在该小区五楼。6.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丈夫(未登记)朱某某从朋友“调哥”处得知在翔安马巷卖淫比较好做,遂带其到马巷卖淫,后其在马巷随缘��货对面巷子内一栋三层民房“调哥”租赁的一楼房间内卖淫,每次收取嫖资70元,每个月要给“调哥”3000元。“调哥”带的另一个卖淫女“吴燕”也在该处卖淫。平时由一个约五十岁的“大姐”在路口拉客人,其与“吴燕”在房间内等候,避孕套由“调哥”和“大姐”提供,嫖资也是先交给“大姐”,“调哥”一个月与其结算一次,每个月扣除给“调哥”的3000元,自己还能剩下约5000元。约一个月后,其开始自己付房租,“调哥”同意卖淫所得由其自己收取,但提出每个月仍需交3000元。其在2013年曾因卖淫被南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其辨认出杨秀全就是“调哥”。7.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将马巷某某巷3号住家的一楼、二楼租赁给他人,其中一楼有一个房间,二楼有两个房间,其本人住在三楼。2014年5月中旬,一名男子与一名女子向其租���一楼的房间,该男子与其商谈价格,并最终拍板决定承租一个季度,次日该女子交了1200元租金。之后,付房租的女子及几名其他女子经常出入一楼房间,每次都带着不同的男子,其有时进房间查看时发现地上有用过的卫生纸和避孕套。两个多月后,付房租的女子表示不再继续租一楼房间。8月7日,经常出入一楼房间的其中一个女子的男朋友向其租下二楼的一个房间。其辨认出杨秀全是向其承租一楼房间的男子,其曾见过杨秀全驾驶一部白色小轿车;谭某某是两个月间经常出入一楼房间的女子之一;朱某某是谭某某的男朋友并向其承租二楼房间。8.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得知老乡杨秀全在翔安马巷,遂于2014年8月初到翔安,并与杨秀全共同居住在马巷某某一套房内,该房是杨秀全承租的,其听杨秀全说每月房租约1500-1600元,其平时吃饭也基本是杨秀全��钱,杨秀全还介绍其到马巷阿拉丁KTV上班。其与朱某某曾一起吃过饭。9.证人杨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2013年七、八月份到翔安马巷,在与老乡胡某1到深沟巷“找小姐”时认识一个叫朱某1的本地人,朱某1得知其来自贵州榕江后让其介绍女孩子过来卖淫,并称愿意提供房子。其女友杨某见老乡朱某某的女友也在深沟巷一带卖淫,就提出也要卖淫赚钱,其遂向朱某1租房子供杨某卖淫,每次卖淫收取嫖资70元。之后其得知老乡“吊哥”、“老赵”也带着女朋友在马巷作卖淫生意,二人各有一个“女朋友”在9月25日晚民警去清查的店里卖淫。路口还有老乡“看路”,警察过来清查时会通风报信。老乡罗某某、吴某1、钱某某也在马巷生活。其辨认出杨秀全即“吊哥”,叶某某即“老赵”。10.证人石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老乡朱某某、杨某1带着女朋��在马巷新华都后面的巷子里卖淫,朱某某、杨某1平时要去看路,其还听说老乡叶某某也带女朋友卖淫。11.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其曾听说钱某某在马巷看“鸡店”(即卖淫场所)。12.证人叶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与吴某1、罗某某、杨某某、杨某1、朱某某、胡某1等人都是在马巷生活的贵州榕江老乡。13.证人钱某某、钱某1、杨某某、吴某某、吴某1、胡某1的证言,证实上述人员均系在马巷生活的贵州省榕江县人。14.证人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虞某、林某某的证言,证实五人于2014年9月25日因进行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被查获。15.被告人杨秀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与胡某某、朱某某是老乡,并曾见过朱某某的老婆一、两次。关于被告人杨秀全提出其案发前在泉州市鲤城区务工,并未在翔安���马巷镇生活居住,也未向陈某某承租马巷镇某某巷3号一楼房间容留谭某某等人卖淫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杨秀全容留他人多次卖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胡某某、朱某某的证言及购物单可以证实被告人杨秀全于2014年9月25日被抓获前租住在马巷镇“某某”小区;证人陈某某、朱某某、谭某某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被告人杨秀全承租马巷镇某某巷3号一楼房间容留谭某某等人卖淫约两个月的事实;证人朱某某、谭某某的证言还证实谭某某每次卖淫收取嫖资70元,被告人杨秀全每个月从谭某某卖淫所得中抽成3000元并提供避孕套。本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杨秀全容留他人多次卖淫的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秀全多次容留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因本案被先行羁押一年又七十六天,依法可予折抵刑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秀全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良生审 判 员  叶予静人民陪审员  苏文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二日书 记 员  李灿杰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