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法执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伟超与乌振明、周成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超,乌振明,周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1040号申请执行人:李伟超,男,汉族。被执行人:乌振明,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执行人:周成军,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红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的(2015)红民保字第1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周成军名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李伟超提出申请,要求对该车予以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成军名下汽车一辆予以继续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但不得买卖、转移、隐匿、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明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