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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州民初字第028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廖孝森与被告白刚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孝森,白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02860号原告廖孝森,男,汉族,生于1960年,住巴中市恩阳区。被告白刚,男,生于1970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孝森与被告白刚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2016年1月21日,原告廖孝森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孝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廖孝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培林���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