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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刘来富与华智勇、臧吾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来富,华智勇,臧吾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8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刘来富。被执行人华智勇。被执行人臧吾忌。关于刘来富与华智勇、臧吾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坛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华智勇、臧吾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来富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刘来富已于2016年1月14日同以(2015)坛民初字第2300号民事调解书、同一标的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据此,本院(2016)苏0482执234号案件系申请执行人刘来富重复申请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来富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莘 祥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王先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遥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