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2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陆静波与曹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静波,曹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2民初706号原告陆静波。被告曹音。委托代理人陈晓(系被告丈夫),住同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责人张家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刚,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敏,上海百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陆静波与被告曹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为:被告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3,449元(人民币,下同)、车损评估费240元、交通费200元,合计3,889元。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叶岚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静波、被告曹音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10月13日7时26分,被告曹音驾驶沪XXXX**车辆与原告陆静波驾驶的沪XXXX**车辆发生相撞,造成原告车辆受损。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本起交通事故做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曹音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2015年11月4日,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沪XXXX**车辆的损失情况进行了评估,直接物质损失为3,449元,原告支付评估费240元。2015年11月13日,沪XXXX**车辆进入上海开隆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原告为此支付维修费3,449元。还查明,沪XXXX**车辆的登记车主为陈晓,该车辆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交强险的保险限额为12.2万元,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险)的保险限额为100万元。事发时在保险期间内。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沪XXXX**车辆的受损情况已由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合法有效,原告也为此支出了修理费3,449元,该笔费用应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赔付。物损评估费240元,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应由被告曹音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交通费,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陆静波车辆修理费3,449元;二、被告曹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静波车损评估费240元;三、驳回原告陆静波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曹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密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