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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初字第3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桂丽与被告何金英、毋明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丽,何金英,毋明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3156号原告:张桂丽,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何金英,女,55岁,汉族。被告:毋明熙,男,194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丽与被告何金英、毋明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丽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桂丽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红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佳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