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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执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陈磊与陈忠友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磊,陈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276-1号申请执行人陈磊,男,四平市。被执行人陈忠友,男,四平市。申请执行人陈磊与被执行人陈忠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已将被执行人陈忠友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建筑房屋予以查封,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尚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明执行员  李宗芳执行员  董少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