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执字第2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陈磊与陈忠友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磊,陈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276-1号申请执行人陈磊,男,四平市。被执行人陈忠友,男,四平市。申请执行人陈磊与被执行人陈忠友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间,已将被执行人陈忠友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建筑房屋予以查封,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尚未调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晓明执行员 李宗芳执行员 董少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