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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75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7577号原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山西营村。法定代表人李云,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占民,男,195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木兰街中段*号。法定代表人陈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长敏,女,1992年5月8日出生,汉族,职员,赤峰市松山区金御华城29号楼1单元403室。委托代理人邱志勇,内蒙古乐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原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云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赤峰万利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郝文杰审 判 员  盆学慧代理审判员  张莹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