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民初字第3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湖北明盛医药有限公司诉吉林敖东集团力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明盛医药有限公司,吉林敖东集团力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敦民初字第3219号原告:湖北明盛医药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陶家岭车友路特8号B栋一、五楼。法定代表人:田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杰,吉林尊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敖东集团力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敦化市经济开发区敖东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亮亮,该公司科员。委托代理人:张恒新,吉林冠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明盛医药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敖东集团力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湖北明盛医药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明盛医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明盛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湖北明盛医药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朴文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