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古晓林与夏双友、康县子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古晓林,夏双友,康县子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财保11号申请人古晓林,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人民路南二段**号,公民身份号5110241964********。被申请人夏双友,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威远县严陵镇长益村*组,公民身份号5110241962********。被申请人康县子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双友,董事长。申请人古晓林因与被申请人夏双友、康县子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古晓林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夏双友、康县子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3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康县子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泥阳镇农贸市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房和营业房,或查封康县子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陇南市江洛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房和营业房。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古晓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夏双友、康县子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13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康县子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泥阳镇农贸市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房和营业房,或查封康县子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甘肃省陇南市江洛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住房和营业房。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华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雅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