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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4刑更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罪犯杨世松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4刑更35号罪犯杨世松,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彝族,贵州省赫章县人,现在贵州省太平监狱服刑。贵州省六盘市钟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黔钟刑初字第73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世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其同案上诉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黔六终刑一终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维持其定罪量刑。刑期从2011年9月3日起至2025年9月2日止。于2013年3月27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贵州省太平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获评两次改造积极分子,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世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4年11月、2015年11月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认定的依据有:贵州省太平监狱呈报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本院认为,罪犯杨世松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由于其罪行严重,故应在减刑幅度上限范围内少减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世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应执行至2024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钱   辉审判员 杨   波审判员 王 明 芹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