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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李秀兰与朱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兰,朱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484号原告李秀兰,公民身份号码:×××,无固定工作,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李雪,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淑芝,2015年11月28日因疾病死亡注销户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兰与被告朱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秀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李秀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美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明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