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李秀兰与朱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兰,朱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484号原告李秀兰,公民身份号码:×××,无固定工作,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李雪,黑龙江森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淑芝,2015年11月28日因疾病死亡注销户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兰与被告朱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秀兰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6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10元,由原告李秀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美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明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