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02执7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薛亭亭与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亭亭,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704号申请执行人薛亭亭,女,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法定代表人林泽民薛亭亭申请执行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申请人薛亭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宿州市拂晓公证处作出的(2015)皖拂公证字第7448号执行证书于2015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对被执行人安徽宏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宿州市胜利路北城隍庙商城A区4#楼0103室(产权证200XX16号)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