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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465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永富、赵金香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陈永富,赵金香,陈广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4657-1号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何清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泽容,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毛迪山,湖南瑾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富。被告赵金香。被告陈广华。被告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南环路88号。法定代表人胡恒春。本院在审理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富、赵金香、陈广华、江苏弘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12元,减半收取5456元,财产保全费3820元,合计9276元,由原告山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汤立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立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