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终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马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终5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农民。上诉人马某与被上诉人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判决。马某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马某于2016年1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某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的内容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本裁定为终���裁定。审 判 长 柴秋芬审 判 员 王传民代理审判员 相宪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薛 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