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城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袁年德、袁国山诉冯银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年德,袁国山,冯银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375号原告袁年德,男,194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袁国山,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孟学振,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银玲,女,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医生,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年德、原告袁国山诉被告冯银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希军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马国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