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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城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袁年德、袁国山诉冯银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年德,袁国山,冯银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城民初字第375号原告袁年德,男,194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袁国山,男,1981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内黄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孟学振,河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银玲,女,1978年8月17日生,汉族,医生,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年德、原告袁国山诉被告冯银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邵希军审 判 员  马红建人民陪审员  马国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晓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