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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焕堂与被告李伟、李源福,第三人王道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焕堂,李伟,李源福,王道君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56号之一原告李焕堂,男。被告李伟,男。被告李源福,男。第三人王道君,男。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了(2016)黑0302民初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开户名为李伟、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账号为XXXX中存款3000元及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邮电大厦营业所、账号为XXXX中存款13000元;冻结开户名为李源福,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广益城支行、账号为XXXX中存款4000元;并冻结李焕堂提供担保的开户名李焕堂,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卡号为XXXX中存款2万元。现原告申请解除对保全财产及担保财产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开户名为李伟、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鸡铁支行、账号为XXXX中存款3000元及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邮电大厦营业所、账号为XXXX中存款13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开户名为李源福,开户行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广益城支行、账号为XXXX中存款4000元的冻结;三、解除原告李焕堂提供担保的开户名李焕堂,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分行、卡号为XXXX中存款2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王爱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盖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