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薛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113刑初10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男,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6月7日经上网追逃被抓获,6月17日被刑事拘留,7月15日被逮捕。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6]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飞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2月7日晚,被告人薛某某来到其朋友被害人谷某家中借宿。次日18时许,薛某某将谷某放在客厅沙发上的苹果牌iphone6型16GB手机盗走,并销赃。经鉴定,被盗苹果牌iphone6型16GB手机价格为人民币4700元。2015年6月7日,薛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通话记录等书证;证人薛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谷某的陈述;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薛某某认罪,对其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7日起执行至2016年2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薛某某退赔被害人谷某4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栗德亮人民陪审员 孙晓霞人民陪审员 陈小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彭 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