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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小朱、何双正、李建民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宁小朱,何双正,李建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0456号原告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万一,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亚力,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慧明,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小朱,男,1959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被告何双正,男,1967年3月11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李建民,男,1968年8月2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宁小朱、何双正、李建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90元,收取390元,由原告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000元诉讼费退回西安建工第四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审 判 长  谢水浪代理审判员  张 云人民陪审员  胡 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