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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吕某、曹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曹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二初字第75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男,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徐闻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肖腾追、陈思维,分别、实习律师。被告人曹某,男,于广东省徐闻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徐闻县。因本案于2015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辩护人罗圣安、陈显圳,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曹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子茹出庭支持公诉。吕某及辩护人肖腾追,曹某及辩护人罗圣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始,被告人吕某、曹某伙同他人以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一村绿芳园茶艺居为窝点,开设赌场,吕某在赌场内发牌和抽水,曹某为赌场看门,汤某(另处理)携2台P**机在该赌场为赌客刷卡套现共计420928元用于参赌。同年1月29日晚,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当场抓获吕某、曹某和汤某及参赌人员多人,并缴获1副扑克牌、2台P**机和赌资人民币67200元以及无人认领的人民币67400元、港币500元等物品。公诉机关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以证实上述指控。并据此认为,吕某、曹某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辩称:其共去了绿芳园茶艺居三四天,1月27日左右才开始帮他们发牌、抽水,茶艺居老板“波哥”在结尾时给其二三百元。赌场下注10000元就抽水200元,其一晚抽水三四千元,水钱交给“波哥”分配。参赌人少时有十个八个,多时有三四十人。案发当晚才有刷卡套现。被告人吕某的辩护人辩称:一、吕某犯罪相对较轻,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二、认定赌资的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查处时没有严格区分赌资和个人财产,无法确定涉案赌资。POS机流水帐单时间是1月28日,与赌场查获时间不吻合。三、吕某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曹某辩称:其坐在门那里,有人来就开一下门,人家每天给其一二百元。25日才听说二楼是赌钱的。被告人曹某的辩护人辩称:一、曹某是从犯,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收入不高;且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二、对于犯罪金额同意前一辩护人的意见。请求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始,被告人吕某、曹某伙同他人以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一村绿芳园茶艺居为窝点,开设赌场,吕某在赌场内发牌和抽水,曹某为赌场看门,汤某(另处理)携带2台P**机为赌客刷卡套取现金用于参赌。同年1月29日凌晨,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查获吕某、曹某和汤某及参赌人员多人,当场从赌桌上、参赌人员手中、桌边矿泉水箱内缴获赌资人民币67200元,并缴获扑克牌1副、POS机2台,及无人认领的人民币67400元、港币500元等物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缴获涉案财物经过,证明2015年1月29日2时许,公安人员在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一村绿芳园茶艺居二楼阁楼处查获涉嫌用扑克牌打“三公”赌博的吕某等人及围观人员20多人,在一楼查获涉嫌打麻将的杨某等人及在场人员10多人。现场在桌面、参赌人员手中、桌边矿泉水箱内缴获人民币共67200元;在二楼厕所内缴获无人认领的人民币50000元,在另一个房间内缴获无人认领的人民币17400元、港币500元;并缴获扑克牌1副、无线POS机2部、对讲机1部,扣押绿芳园茶艺居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各1份。随即将吕某、曹某等人传唤到派出所。2.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收缴/追缴物品清单、现金缴款单,证明公安机关保全、处理上述物品的情况。又从涉案人员付某、蓝某甲、汤某、林某等25人处保全人民币共254199元,已发还其中236319元,收缴部分,并从付某处扣押11000元。3.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回执、罚款单,证明汤某因利用无线POS终端为他人赌博时刷卡提现提供条件,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蓝某甲、廖某、连水声、彭某时、唐某、陈某乙、许某因赌博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付某、徐某、杨某、邓某、苟某、张某丙、钟某、施某、李某、吴某乙、陈某甲、吴某甲、张某甲、谢某因赌博被罚款人民币500元的情况。4.户籍证明,证明吕某、曹某的身份情况。5.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绿芳园茶艺居的工商档案资料,证明该茶艺居的开办、登记情况。6.电子支付开户资料及流水清单,证明中山市古镇138水果批发部(商户号826603051318183)、中山市古镇138电器店(商户号826603050458011)的开户及交易情况。2015年1月24日至1月28日多次刷卡消费共人民币420928元,交易金额为1830元至25028元不等,交易时间均为晚上11时至凌晨3时许。7.办案说明,证明暂无法向蓝永波、邱国举等人核实情况。8.证人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1月22日左右,其知道吕某(已辨认)到绿芳园茶艺庄二楼阁楼为赌“三公”发牌、抽水,他赢了钱就给其。其去过那里三四次,都是半夜12时许过去、凌晨2时许离开,每次他们都在赌钱。1月28日晚上,其过去打麻将,11时许听到二楼有人在赌“三公”,其上去后吕某给了其11000元。案发当天其被扣的51000元中,还有7000元是其的,20000多元是吕某之前给其的,有800元是其打麻将赢的,当时其用500元打麻将。有一名男子(经辨认为汤某)保管刷卡机,前两天见他帮赌客刷卡,刷完就给现金赌客。其辨认出芦海峰、苟某参赌。9.证人蓝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1月29日零时许,其到绿芳园茶庄从一楼厕所暗格去到旁边的空置商铺二楼,那里大概有30人在赌博,每次赌注最小100元,没有上限。一名叫“阿聪”的男子(经辨认为吕某)负责按桌面上的钱来抽水,每盘桌面上赌资少时有3000元,多时有10000多元,每盘抽水300元至1000多元,抽完就把钱放在纸箱里。每小时能赌15盘以上。现场有专人给赌徒用POS机刷卡取现。其带了人民币2500元去赌,赌了2个多小时,输了1400元,被扣1100元。该赌场开了一个多月,一般赌一两天就停一天,老板是其哥哥蓝永波(已辨认),看风的男子是吕某请过来的老乡,每晚报酬300元。10.证人林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24日左右,其在绿芳园茶庄听说楼上有赌“三公”,当晚其过去时,看到洗手间在装修暗门,现场有一名男子(经辨认为汤某)用POS机帮人刷卡。1月29日零时许,其跟陈伟峰、“阿亮”过去,一名男青年(经辨认为曹某)在暗门那站着,其推门进去时,曹某对其说“在楼上”。进入赌博房间,见十几人围着赌“三公”,赌注小的下三四百元、最大下三四千元,二三十人围观,一名戴眼镜的男子(经辨认为吕某)发牌、抽水,后公安人员来查时搜出2部POS机。其辨认出苟某参赌。11.证人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1月24日晚上,其在案涉茶庄见陆续有人进出,旁人说上面有人赌“三公”,其也去赌了几把。1月29日零时许,其又去那里赌,当时已有20多人在赌,一名男子(经辨认为吕某)负责发牌、抽水,水钱就放进旁边一个箱子里。其拿出100元下注,赢了一局,就把赢来的钱一起下注,后在桌面上被作为现场赌资收缴。其准备拿310元作赌本。12.证人吴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1月25日左右,吕某(已辨认)告诉其,张家边国祥花园过一点那茶庄有赌“三公”,赌得很大。1月29日公安人员查处时,现场有二三十人,桌面上有好几万元。其带了人民币13000元过去,拿出2000元赌博。当时吕某负责发牌、抽水。下注100元起,多的一盘下二三千元,钟某、吴某乙、廖某(均已辨认)都有下注。从茶庄厕所通往旁边赌博场所的门口,有个男子站在旁边。1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1月26日,其听吴某丙说绿芳园茶庄有人赌“三公”,其前后去赌了三次,通过茶庄一楼洗手间的暗门去旁边二楼的赌场,一名戴眼镜的男子(经辨认为吕某)负责发牌、抽水,水钱放在旁边一个矿泉水纸箱里。每把桌面上赌资有三几千元至二三万元不等,大多数时候是10000元左右。1月29日,其准备用1000元作赌资,最后输了200元,被抓时桌面上估计有一二万元赌资。现场放着2台P**机,专门给人刷卡取现。当晚其赌了半个多小时,其间开了约10把牌,抽水5000元以上。前两次抽水都在10000元以上。其辨认出苟某参赌,施某曾在该赌场参赌。14.证人张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26日晚上,其带了2000多元到案涉茶庄的二楼楼阁参赌,现场有20人左右,围在一张桌用扑克牌赌“三公”,其下了三四注,赌注为一二百元,输了500元。其他人赌注最小100元,最大500元,一个男青年(经辨认为吕某)发牌和抽水。1月29日零时许,其带了3100元准备找人买奶粉和参赌,进入赌场不久就被查处,当时桌面上放着十几万元人民币,公安人员将2台P**机摆在桌上。第一次是一名叫“大波”的女子带其去的,站在厕所暗门里的男子没说什么。第二次其自己过去敲厕所暗门,该男子从里面打开门,问其是谁,其说是“大波”,他就让其进去。15.证人彭某时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1月28日晚上,其到绿芳园茶艺居打“三公”,现场有十几个人在赌,其也下注,打了约一个小时,越来越多人,下注有一二百元,也有一二千元的,至次日零时许被公安人员查获30多人。其输了1800元。其在大前天晚上也去赌过一次,两次都由一名男青年(经辨认为吕某)负责发牌、抽水,拿到水钱马上放进旁边的一个箱子,每把桌面上的赌资都有10000元上下。16.证人廖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案涉茶庄参赌2次,第一次是2015年1月28日凌晨1时许,大概30人围着一张桌赌“三公”,每人下注一二百元至一二千元不等。其带2000元参赌,赌注是一二百元,半小时输光。次日凌晨,其又过去准备参赌,看了一局牌,桌面赌注有10000多元,现场有30多人,其带了3330元赌资,还没下注就被查处。发牌的年轻人(经辨认为吕某)负责抽水,水钱放在他身边的矿泉水纸箱里。茶庄楼下有个男子负责开洗手间里的暗门,通过暗门才可以上二楼赌场。17.证人陈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1月29日零时许,其带梁康宝、林某到绿芳园茶庄,从茶庄浴室的镜子处打开暗门走进茶庄旁边的空置商铺,再上二楼的阁楼。阁楼内有一张圆桌,聚集了30人左右,其中八至十人在赌“三公”。是一名叫“大波林”的女子告诉其该茶庄里有赌场。那里一般晚上开赌,参赌人少时有十来人,多时有30多人。其从2015年1月8日左右开始去赌博,去过五六次,共输了40000元左右。一名戴眼镜的男子(经辨认为吕某)负责发牌、抽水。现场下注每注100元以上,多的有几千元。公安人员在现场发现的2台P**机由一名30多岁的男子保管,有人带来的现金输光后,可以用POS机刷银行卡,该男子就拿现金给刷卡的人。现场免费提供矿泉水和金装硬盒芙蓉王香烟。18.证人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1月29日零时许,其带了人民币5000元到绿芳园茶艺居赌博,现场有20多人围着一张圆桌赌“三公”,一名男子(经辨认为吕某)负责发牌、抽水,抽到的水钱放到他身边的一个箱子里。其以200元至300元不等的数额下注,赌了半小时,共下注10次左右,最后赢了2200元,共被扣7200元。被查获的30多人中大部分都参赌。1月27日晚上其也去那里赌过。19.证人连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1月28日晚上,其到绿芳园茶艺居打麻将,11时之后见隔壁房有十几个人在打“三公”,一个叫“阿聪”的男子(经辨认为吕某)负责发牌、抽水,其也跟着下注,输了500元后在那里看,一局牌赌注有几千元,也有10000多元的,次日零时许被查处时桌面上有赌资10000多元。其被扣了800元。20.证人郭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29日凌晨1时许,其到绿芳园茶庄跟着人经过两道门,去到旁边空置商铺的二楼阁楼,见里面大概有30人,他们在用扑克牌打“三公”进行赌博,每次下注一二百元,没有上限,一个叫“阿聪”的男子(经辨认为吕某)负责发牌、抽水,不久被公安人员查处。其被扣了2100元。其见到人可以认出两名赌博的人(经辨认为张某丙、苟某),和一名在现场用POS机刷卡套现给赌博人员的人(经辨认为汤某)。2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1月29日零时许,“阿廖”带其和张某丙、还有一个朋友到绿芳园茶艺居,经过厕所到旁边一个空置商铺二楼的大厅,那里有大概30个人围在一张圆桌旁边玩“三公”,每副牌前面都押了数额不等的钱,他们下注时把钱押到桌子上,发牌者(经辨认为吕某)就给他们发牌,赌注是1000元至6000元不等。其看完一把就被查获。其辨认出徐某、蓝某甲参赌。22.证人张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廖永胜带其和张某乙等人去绿芳园茶庄二楼赌博,在洗手间暗门处有一名男子守着,他帮他们开门。上赌场后,见有六七个人坐在桌边赌“三公”,旁边站了二三十人,一名戴眼镜的男子(经辨认为吕某)负责发牌、抽水,下注最小一二百元,最大三四千元。查处时桌上有赌资约10000元。23.证人李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1月29日零时许,廖老板(经辨认为廖某)带其和他的两个朋友(经辨认其一为张某丙)到绿芳园茶艺居看人赌“三公”,现场有30多人,参与下注的有20人左右,每个下注至少几百元,后被查处,当时赌桌有很多现金。其带了1000元,想小玩几把,但看到其他人下注金额太大,就在旁边看。其辨认出谢某、徐某、彭某时、钟某参赌。24.证人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1月29日零时许,其到绿芳园茶庄通过卫生间里的暗门走进隔壁的空置商铺,再顺着楼梯上了阁楼,见很多人围着一张圆桌打“三公”,五六个人拿着牌,其他人站在旁边跟着下注,每局赌资二三百元不等,施某、“苟总”也在,玩了20多分钟就被公安人员查处,当时桌面赌资有10000多元,后在洗手间搜出100000元,其被扣2100元。其辨认出吕某负责发牌。25.证人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绿芳园茶庄里的赌场被公安人员查获。当时赌场里有二三十个人,一个戴眼镜的年轻男子(经辨认为吕某)负责发牌、抽水,从输了的玩家中最小那家下注的钱里拿出几张100元放在抽水箱里。桌上的赌资都是100元整的人民币,大概有十来万元。26.证人施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现场有多人用扑克牌赌“三公”,赌注最小100元,有一名男子(经辨认为吕某)发牌、抽水。钟某有参赌。其带了人民币3300元,准备参赌,后被查处,当时桌面有10000多元赌资。27.证人吴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1月29日零时许,其跟“大春”到绿芳园茶艺居,从厕所暗格进入赌博现场,见三十几个人在赌“三公”,一名戴眼镜的男子(经辨认为吕某)发牌,不久被公安人员查处。其被扣了600元。28.证人张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有30多人在绿芳园茶艺居二楼赌“三公”,“阿聪”在那里发牌、抽水,下注不能少于100元,不设上限,那些人基本上下注几百元至几千元。是“阿聪”叫其过去参赌,说没钱可以在那里借钱和刷卡,那里放着2台P**机用来刷卡。其去到茶庄一楼时,一名胖子(经辨认为蓝某乙)问其找谁,其说找“阿聪”,后对方带其通过一楼洗澡房的暗门走上二楼。其辨认出吕某及许成安、连某、钟某、吴某乙参赌。29.证人谢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去现场赌“三公”,当时有多人在赌,一名戴眼镜的男子(经辨认为吕某)发牌、抽水,有一个纸箱装水钱。其准备用500元作赌资,后被查获。前一天晚上其也去赌了一次。从茶庄去赌场有一道暗门,那里有人专门开门,开了门就躲在门角暗处。30.证人钟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1月29日零时许,其和王某、“阿蓝”到绿芳园茶艺居二楼赌“三公”,现场有30多人,参赌的10多人,赌注100元至1000元不等,一名戴眼镜的男子(经辨认为吕某)负责发牌、抽水,还有人负责POS机刷卡。其赢了约900元,后被查获,被扣赌资约1000元。31.证人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1月28日晚上11时30分许,其到绿芳园××朋友、看人打麻将。后又去另外的房间看人赌“三公”,见很多人围着一张圆形桌子,十几人在赌,二三十人围观,桌面大概有几万块钱,其表哥吕某(已辨认)在发牌、抽水,次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被扣了5700元。3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1月29日零时许,案涉茶庄门口处有一名男子(身材中等,短头发,穿蓝色上衣、黑色裤子)带其进入赌场,里面有一群人围着一张桌子赌“三公”,告诉其该茶庄晚上有人赌博的“阿水”也在参赌。其看的两盘桌上有赌资四五千元,每把赌注300元至1000元不等。一名年轻男子负责发牌和抽水,并把钱放进“水箱”。其准备下注时被公安人员查处,并被扣赌资200元。33.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1月20日左右,其得知案涉茶庄二楼开设赌局。1月28日晚上11时许其去那里看人赌“三公”,后被查获,当时一名男子负责发牌、抽水,每把下注的钱约20000元。34.证人汤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阿狗”(经辨认为谭某)叫其带刷卡机到绿芳园茶艺居帮人刷信用卡套现,每刷人民币10000元就给其手续费100元。别人输了钱就找其刷卡套现,继续赌博。其在现场被扣押POS机2部、人民币72089元。其辨认了赌博现场。35.证人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是绿芳园茶艺居的清洁工、厨工。2015年1月中旬,其发现从该茶艺居一层到达二层的楼梯处开有一个门口,可以直达旁边一间介绍所的二层。该介绍所不经常开门,也没有店门,二层内部有一个大厅、两间空房,大厅放置有几张桌子和塑胶凳,其早上进去清洁时发现地面布满扑克牌、矿泉水瓶等物,怀疑里面有人赌博。一般晚上11时许,有些比较陌生的人陆续进入茶艺居,通过楼梯处门口进入介绍所二层,案发当晚有二三十人进去。茶艺居店主是邱国举(已辨认),平时主要由“阿波”(经辨认为蓝永波)经营管理。36.证人徐某、蒲某、王某的证言,证明现场有多人赌博。37.证人芦海峰的证言,证明其到案涉茶庄找人,敲门后有一名男子出来问其有什么事,后其跟着另一名男子进去,进入茶庄里一个暗格的房间后看到许多人围着一张圆形桌子站着,这时被查获,其被扣人民币4700元。38.证人梁某、谭某、蓝某乙、周某、吴某丁的证言,证明在现场被查获的情况。39.被告人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其否认参与赌博、抽水,辩称就被抓当天帮人发了几把牌。“波哥”(经辨认为蓝永波)经常在绿芳园茶庄喝茶。40.被告人曹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绿芳园茶艺居内有人赌“三公”,吕某(已辨认)在那里发牌。吕某叫其来中山并安排“阿亮”(经辨认为孙某)接其、在中山玩,后孙某带其到该茶庄二楼玩,让其到一楼帮忙看门和做些服务员工作。其在那里看了4天门,收了3次钱,其中两次收人民币200元,一次收了人民币500元。赌场里有一二名男子每次散场后都会结数,还有一名男子被抓当天在点银联POS机小票,赌博过程中有人通过刷银行卡结数。4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赌桌照片(经曹某及彭某时、陈某乙、廖某、蓝某甲、汤某、连某、许某、林某、张某甲、吴某乙、李某、钟某、施某辨认),证明案发现场,及公安机关查处现场的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曹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吕某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曹某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曹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吕某、曹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指控赌客在该赌场刷卡套现420928元用于参赌的证据不足。针对本案争议问题评析如下:(一)犯罪数额。经查,2015年1月29日凌晨公安人员在案涉赌场检查时,当场从赌桌上、赌客手中及桌旁矿泉水箱内缴获人民币67200元,该款并不包括从在场人员身上缴获的钱及厕所、其他房间内缴获的无人认领的钱;多名证人证实,该赌场2015年1月24日已开赌,有专人用POS机帮赌客刷卡套现,以及各自参赌的情况。每场开赌时间为晚上11时至次日凌晨3时许,赌客人数众多,每笔下注最少100元,赌客基本上都下注几百元至几千元不等,被告人吕某在赌场发牌、抽水,抽取的钱就放入赌桌旁边的矿泉水箱内,每盘桌面上的赌注、抽水额都达成千上万元,被查处时桌上的赌资也有上万元。证人付某证明,其于1月22日左右知道吕某去现场为赌博发牌、抽水,赢了钱就给其,并于1月28日晚上在现场二楼给了其11000元,案发前两天见汤某帮赌客刷卡后给现金赌客;证人林某证明,1月24日其在绿芳园茶庄听说楼上有赌博,当晚看到洗手间在装修暗门,汤某在现场用POS机帮人刷卡;证人蓝某甲证明,该赌场开了一个多月,一般赌一两天就停一天;证人陈某甲证明,其从1月8日左右开始去现场赌博;证人邓某证明,其于1月20日左右得知绿芳园茶庄二楼开设赌局;证人吴某甲证明,1月25日吕某告知其现场有赌局;证人张某丁证明,“阿聪”叫其去参赌,并说没钱可以在那里借钱和刷卡;涉案人汤某承认其在现场帮赌客刷卡套现,但未能证明用于赌博的数额;曹某也当庭供述称其于1月25日知道二楼赌钱。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并有缴获的现金、刷卡机、抓获经过、缴获涉案财物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电子支付证明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查处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上述缴获款项67200元为赌资,且赌场存在为赌客刷卡套现用于赌博的情形。但现有证据不足证实相关刷卡交易款项均用于在该赌场赌博,难以认定刷卡套现提供赌资的数额。亦无证据证明无人认领的款项属于赌资。故本案赌资数额应计67200元为宜。(二)其他量刑情节。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吕某在赌场中负责发牌、抽水,在开设赌场犯罪中起作用较为主要、积极,当属主犯;其归案初期否认参与赌博、抽水,庭审中仍避重就轻,认罪态度一般。吕某、曹某的行为均已持续一定的时间,不属初犯。吕某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不宜宣告缓刑。曹某犯罪情节则相对较轻。对吕某、曹某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前述评析,属实部分予以采纳。综上,结合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曹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三、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赌资人民币67200元,予以追缴;作案工具扑克牌1副、无线POS机2部、对讲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物品的中山市公安局火炬开发区分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巫洁涛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振华佘少芳第17页共17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