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7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民初156号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苞信用社与蔡景生,刘秀彩,刘秀琼,徐家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苞信用社,蔡景生,刘秀彩,刘秀琼,徐家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7民初156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苞信用社,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代表人刘乐生,主任。委托代理人刘颜健、梁晓峰,均是员工。被告蔡景生,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015。被告刘秀彩,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0042。被告刘秀琼,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0028。被告徐家强,男,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0013。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苞信用社诉被告蔡景生、刘秀彩、刘秀琼、徐家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刘秀琼已经履行完毕本案全部债务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苞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2158元、保全费1525元,合共3683元,由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芦苞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志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斯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