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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民辖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廖宝伟与任雪仪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宝伟,任雪仪,范瑞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廖宝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杨辉,广东盛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雪仪,女,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审被告:范瑞娟,女,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上诉人廖宝伟因与被上诉人任雪仪、原审被告范瑞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鹤法民三初字第468号-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无约定合同的履行地点,现任雪仪起诉要求廖宝伟、范瑞娟支付货款,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应以接受货币一方即任雪仪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作为原告任雪仪所在地辖区的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虽然廖宝伟住所地的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也具有管辖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任雪仪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廖宝伟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驳回廖宝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廖宝伟负担。上诉人廖宝伟上诉称:本案的交易方式为送货上门,所在合同履行地也在廖宝伟所在地,即佛山市顺德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合同履行地也在佛山市顺德区,无论是合同履行地还是被告所在地,均是佛山市顺德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撤销。廖宝伟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任雪仪、原审被告范瑞娟在法定答辩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任雪仪以廖宝伟、范瑞娟多次向其购买颜料,拖欠其货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廖宝伟、范瑞娟向其支付拖欠的货款及利息。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点,而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任雪仪为接收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为任雪仪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原审原告任雪仪、原审被告廖宝伟、范瑞娟各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任雪仪可以向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中任一人民法院提起涉案诉讼。现任雪仪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廖宝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廖宝伟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有悖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平惠审判员  张 锋审判员  陈汉锡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苑芳 来源: